第一条 依据建设部、公安部《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使用规则》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。
第三条 乘车秩序:
(一)乘客依次在站台候车,并按规定前门上车,后门下车。上车后不应滞留在前门,影响其他乘客上车。乘车中主动为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及抱小孩的乘客让座。
(二)车辆启动后,禁止挥手、扒车。
(三)乘车时不应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;车内禁止打闹,禁止与驾驶员闲谈;不准在车内编针织品;不准躺卧或脚踩座椅;不准自行开关车门和擅自动投币箱、刷卡机、监视器、监视探头等。
(四)赤膊者、醉酒者、传染病人及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,无成人带领的学前儿童、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不准乘车。严防扒窃,乘车时应监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。
(五)不准站外停车,到站上下车。
第四条 乘车购票:
(一)乘客上车时请准备好零钱,车上不找零钱;上车时按规定主动刷卡,IC卡余额不足时,应主动投币,IC月票卡、老年人优惠卡刷卡者应主动向驾驶员出示。
(二)每位乘客可带一名1.1米以下儿童乘车,超过高度或人数应投币或刷卡。
(三)不投币、投币不足、投假币、不刷卡、不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及不按规定车门上下均属违章行为。
第五条 车辆运行过程中因故障、事故等原因不能运营时,不予退票,驾驶员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其它同线路同方向车辆。
第六条 携带物品超过一客位(0.125平方米),要按规定购买行李票。
第七条 携带物品由乘客妥善保管,不妨碍其他乘客。
第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及其它影响乘客健康的物品乘车,严禁携带动物乘车。
第九条 违规处理:
(一)对不投币者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(二)对冒用他人IC月票卡、老年人优惠卡者,将IC月票卡、老年人优惠卡收回并处以50元罚款。
(三)持他人乘车证件或假证乘车者,将证件予以没收,并处以50元罚款。
(四)乘客携带物品造成其他乘客或司乘人员受伤的,由物品携带者负责赔偿。
(五)损坏车辆设施或场站设施的,由损坏者赔偿。
第十条 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违法行为有权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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